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TCHV,104,重上更(二),9,2015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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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上更㈡字第9號
上 訴 人 黃春生
訴訟代理人 周進文 律師
上訴人 黃坤炳
被上訴人 台中市黎明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法定代理人 傅宗道
訴訟代理人 陳益軒 律師
複代理人 陳志隆 律師
上而當事人間拆除地上物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4年5月26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被上訴人應於期日前一週陳報細部計畫何時公告實施、籌備會何時經核准成立、重劃計畫書、重劃範圍何時報經核定、第一次會員大會會議錄及理監事名冊等何時報經核定等事項,並附相關文件,繕本逕送對造。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翁芳靜
法 官 宋富美
法 官 王 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曉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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