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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家上更㈠字第3號
上 訴 人 王宜斌
王宜新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蕭文濱律師
追加原告 王春濤
王夏漣
被上訴人 王宜忠
訴訟代理人 張啟富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返還遺產事件,於本院追加原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上訴人追加王春濤、王夏漣為原告。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基於公同共有債權起訴請求被上訴人返還遺產,係行使債權而非對被上訴人為回復公同共有物之請求,自屬固有之必要共同訴訟,應由公同共有人全體起訴,當事人始為適格。
茲上訴人追加王春濤、王夏漣、王宜玉、王宜恕為原告,其中王春濤、王夏漣雖表不同意,依法仍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寶堂
法 官 宋國鎮
法 官 王重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黃禎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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