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TCHV,104,金上更(一),1,20151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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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金上更㈠字第1號
上 訴 人即
被 上 訴人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邱欽庭
訴訟代理人 許德勝律師
王尊民律師
上 訴 人 池啟光
訴訟代理人 林春榮律師
池泰毅律師
上 訴 人 楊俊德
訴訟代理人 周金城律師
上 訴 人 林春
訴訟代理人 洪錫欽律師
複 代 理人 劉柏均律師
上 訴 人 曾志忠
被 上 訴人 游朝旭
胡智凱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漢洲律師
陳嘉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4 年12月29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36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賢慧
法 官 邱森樟
法 官 張國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曉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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