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518號
上 訴 人 何偉文
郭清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志忠律師
被上訴人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東勢林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蕭崇仁
訴訟代理人 劉惠利律師
複代理人 蕭翔之
王鴻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3月21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案由欄第三行「本院於106年2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於106年3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惠郁
法 官 許秀芬
法 官 王重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林玉惠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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