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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上字第107號
上 訴 人 徐福文
訴訟代理人 朱昌碩律師
被 上訴人 徐康文
上列當事人間因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下同)66萬2909元【計算式:(2,500×3,111.02×1/12)+(6,400×102.5×1/60)+(6,400×36.07×1/60)=648,129】,應徵第三審裁判費 1萬0905元,上訴人已繳1萬1895元,溢繳990元,應予退還,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賢慧
法 官 吳美蒼
法 官 曾謀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婉菁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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