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TCHV,105,重上國,4,2017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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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上國字第4號
上 訴 人 林阿莓
陳雅鶯
陳英鎮
陳雅娟
前 列四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佳勲律師
複 代理 人 李瑋津
被 上訴 人 彰化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魏明谷
訴訟代理人 劉信呈
訴訟代理人 林民凱律師
被 上訴 人 彰化縣社頭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劉錦昌
訴訟代理人 劉豐綸律師
複 代理 人 許智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辯論及再行準備程序, 並指定於民國106年6月15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36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 法 官 蔡秉宸
法 官 黃渙文
法 官 許旭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呂安茹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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