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上字第182號
上 訴 人 邱聰清
訴訟代理人 黃明看律師
被上訴人 周正雄
訴訟代理人 朱坤棋律師
複 代 理人 王素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合夥利益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且指定於民國106年7月6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34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賢慧
法 官 陳瑞水
法 官 吳美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元威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