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325號
上 訴 人 盧國萬
盧國成
盧冠旻
盧歆璇即盧欣怡
簡玉霞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順居律師
被 上訴人 劉春李
吳劉金鳳
劉瓊玉
劉文慶
劉娟美
劉明綉
劉麗琴
劉嘉玲
劉嘉燕
劉益充
江文基
江永吉
江永安
江永佑
江玉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佳怡律師
複 代理人 林香均律師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翼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7月25日所為判決(105年度上字第325號),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附表三繼承系統說明欄「長女劉春季」之記載,應更正為「長女劉春李」。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三繼承系統說明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被上訴人之聲請,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陳蘇宗
法 官 林慧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許美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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