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TCHV,105,上,37,201701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37號
上 訴 人 陳炎隆
黃錦煌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益軒律師
複 代 理人 李柏松律師
被 上 訴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訴訟代理人 彭湘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受命法 官 許秀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麗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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