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TCHV,105,上,479,201701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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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479號
上 訴 人 保證責任台中縣湖南合作農場
法定代理人 何松餘
被上訴人 林秀元
林晋榮
林晋莊
林晋宏
林晋源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素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支付墊付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8月10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97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2日以裁定限期命其於5日內補正,業於同年12月9日寄存送達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網路查詢設籍結果各一件存卷可按,茲已逾限甚久,仍未遵行,有本院查詢表附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惠郁
法 官 顏世傑
法 官 王重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玉惠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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