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TCHV,105,上,506,2017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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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506號
上 訴 人 中鑫開發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世榮
訴訟代理人 郭美絹律師
複代理人 吳俊彥
被上訴人 李財法
訴訟代理人 洪嘉鴻律師
複代理人 鄭晃奇律師
複代理人 陳志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服務費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6年2月17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29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滿賢
法 官 朱 樑
法 官 許秀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次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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