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TCHV,105,上易,482,2017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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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易字第482號
上 訴 人 紀璟安
被 上訴人 禾裕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土城
訴訟代理人 楊瑞蓮
林君儀
林文彬
受告知訴訟人紀璟和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因本院有依職權對第三人紀璟和告知訴訟之必要,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6年6月13日上午9時5分在本院第三十二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陳宗賢
法 官 張瑞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胡美娟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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