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TCHV,105,抗,417,2016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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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抗字第417號
抗 告 人 李坤鎔
抗告人與相對人劉正環間因拆屋還地等事件,不服民國105年7月
12日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4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五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盧江陽
法 官 許石慶
法 官 黃玉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詹雅婷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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