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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抗字第509號
抗 告 人 李坤鎔
相 對 人 苗栗縣政府稅務局
法定代理人 林明洋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因訟救助事件,不服民國105年6月30日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救字第24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五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 法 官 蔡秉宸
法 官 黃渙文
法 官 陳繼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呂安茹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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