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TCHV,105,重上,147,2016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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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上字第147號
上 訴 人 林張換(即林換)
訴訟代理人 甘龍強律師
被上訴人 林宏軍
林旻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惠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撤銷贈與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5年12月16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28法庭續行準備程序,被上訴人並應查報100年7月20日辦理系爭土地移轉登記與被上訴人取得之代書姓名、住所,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惠郁
法 官 顏世傑
法 官 王重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玉惠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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