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TCHV,105,重上,241,2017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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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上字第241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林金柱
葉銘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沈泰基律師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卜家蓁
林伸全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雅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饒鴻鵬
法 官 陳蘇宗
法 官 陳毓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朔姿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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