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TCHV,106,重再,5,2017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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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再字第5號
再審原告 祭祀公業廖君惠
法定代理人 廖述輝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廖述坤、廖述乾、廖述忻、廖述源間給付分配款事件,對於本院104年度重上字第210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再審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玖佰伍拾壹萬肆仟肆佰肆拾壹元,應徵再審裁判費貳拾柒萬伍仟陸佰陸拾肆元,未據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繼先
法 官 劉長宜
法 官 黃綵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巧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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