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字第120號
上 訴 人 陳水受
陳榮源
陳五郎
陳國賓
陳金樹
陳金標
陳木村
陳木杉
陳建穎
陳家守
陳建成
陳武旭
陳水永
陳總鎮
陳全
陳中和
陳家漳
陳家派
陳俋澄
陳木通
陳以進
陳以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涂芳田律師
複 代理 人 何俊龍律師
被 上訴 人 陳政佑
陳榮華
陳秀霞
陳榮發
陳文海
陳玉蘭
陳選
陳西湖
陳國民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趙惠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派下權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12月27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第29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滿賢
法 官 王重吉
法 官 陳得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婉菁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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