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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字第178號
上 訴 人 吳東衡
被 上訴人 苗栗縣大湖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劉興政
訴訟代理人 張智宏律師
一、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 年6 月19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3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二、上訴人應將106 年5 月23日補充理由狀另以繕本1 份(含所附光碟1 片)逕寄被上訴人。
三、上訴人應將上開光碟之錄音對話內容譯為文字稿,於7 日內將譯文寄送本院,並將繕本逕寄被上訴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游文科
法 官 陳宗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淑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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