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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字第190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洪于翔
追加 原告 洪紹閔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育琦律師
林輝明律師
陳振吉律師
被上訴人即
上 訴 人 洪金山
訴訟代理人 趙惠如律師
鐘登科律師
陳伶因律師
上而當事人間確認債務不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0七年七月十七日上午九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三十二法庭另行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陳宗賢
法 官 張瑞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胡美娟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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