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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字第218號
上 訴 人 畢嘉瑞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楊立中等間清償借款事件,對於中華民
國106年2月23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997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柒萬捌仟壹佰貳拾陸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77條之16第1項規定,按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又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於原法院提起105年度訴字第997號清償借款訴訟,經原審判決上訴人敗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並聲請訴訟救助,惟上訴人訴訟救助之聲請業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74號裁定駁回。
上訴人依前開規定,自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5萬9,7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8,12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第二審上訴。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盧江陽
法 官 許石慶
法 官 黃玉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志德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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