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易字第45號
聲 請 人 莊榮兆
上列聲請人主張對本件上訴人陳建名與被上訴人駱建彣等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6年度上易字第45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為輔助上訴人起見,聲請參加訴訟,惟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款規定,繳納聲請參加訴訟之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參加訴訟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惠郁
法 官 顏世傑
法 官 許秀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宗玲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