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TCHV,106,上易,591,20240403,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易字第591號
上 訴 人 江阿絨 住○○市○○區○○里○○巷00號
訴訟代理人 林沛妤律師
視同上訴人 陳秀花
訴訟代理人 陳孟君
視同上訴人 陳瀃煌
訴訟代理人 陳培鎰
視同上訴人 陳慶鐘
訴訟代理人 賈俊益律師
複 代理人 劉孜育
視同上訴人 陳旗煌
訴訟代理人 陳美玲
被 上訴人 林煥𤍤
訴訟代理人 王銘助律師
複代理人 蔡碩毅
受告知訴訟人 有限責任臺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林木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5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如附表(原記載欄)所示之記載,應更正如附表(更正欄)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附表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唐敏寶
法 官 戴博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惠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附表:

編號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欄位 原記載 更正 備註 1 當事人欄 「視同上訴人 陳 煌」 「視同上訴人 陳瀃煌」 原裁定第1頁 2 當事人欄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江」 「法定代理人 林木生」 原裁定第1頁 3 主文欄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江」 「法定代理人 林木生」 原裁定第1頁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