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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再易字第38號
再審聲請人 詹前辛
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郭國輝等間損害賠償事件,未繳納裁判
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7條第2項規定,應徵再審聲請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
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盧江陽
法 官 許石慶
法 官 黃玉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忠正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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