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TCHV,106,建上,68,201903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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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上字第68號
上 訴 人 空軍第三戰術戰鬥機聯隊

法定代理人 董中興
訴訟代理人 徐克銘律師
複 代 理人 陳德弘律師
複 代 理人 藍子涵律師
複 代 理人 陳亭熹律師
被 上 訴人 陳献章會計師即豐申營造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訴訟代理人 張績寶律師
複 代 理人 陳彥价律師
複 代 理人 林桂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保留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1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內之「上訴人空軍第三戰術戰鬥機聯隊法定代理人王德揚」之記載,應更正為「上訴人空軍第三戰術戰鬥機聯隊法定代理人董中興」。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空軍第三戰術戰鬥機聯隊法定代理人王德揚已於民國107年12月1日變更為董中興,有上訴人於108年3月5日提出之聲明承受訴訟狀及國防部令可稽,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浴美
法 官 杭起鶴
法 官 莊嘉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王麗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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