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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再抗字第2號
抗 告 人 李席絹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等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於民國107年5月28日具狀陳明:請求送最高法院審理云云,核其內容係對本院於107年5月18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應依法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繳納。
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五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秉宸
法 官 張恩賜
法 官 黃渙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蕭怡綸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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