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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33號
聲 請 人 劉鐘玉琴
上列聲請人對於本院107年度抗字第150號民事聲請事件,聲請法
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法院98年度聲字第1123號駁回聲請人聲請指定管轄之裁定,主文並未揭示廢棄本院98年度聲字66號民事裁定,可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有偽造不實公文書登載於裁定理由,是本院107年度抗字第150號裁定之理由,竟以「即能查知裁定理由,並無再調取相關案卷之必要‧‧‧‧委不可採」等語,不惟有偏頗之虞、更顯懈怠之情形,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36條之規定,聲請合議庭法官迴避等語。
二、經查,民事訴訟法第36條規定:聲請法官迴避經裁定駁回者,得為抗告,其以聲請為正當者,不得聲明不服。
此乃針駁回法官迴避之聲請得提起抗告,及認為聲請法官迴避之理由認為正當,不得聲明不服之規定,並非聲請法官迴避之要件規定。
又按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無非以使該法官不執行職務為目的,若事件已為終局裁判,則該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當事人自不得再行聲請法官迴避(最高法院27年抗字第423號民事判例意旨參照)。
查本院107年度抗字第150號裁定已於民國107年5月17日為裁定駁回抗告而終結,業據調取該事件卷宗核對無訛,聲請人於該事件終結後之同年月23日具狀聲請原裁定之法官迴避,揆諸前揭判例意旨,本件聲請於法不合,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盧江陽
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玉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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