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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醫上字第11號
上 訴 人 陳儀軒
訴訟代理人 黃清濱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林茂仁、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間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2月26日本院第二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補繳上訴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伍仟柒佰伍拾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若未依上開規定繳納裁判費者,原第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並為同法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於民國108年3月19日提起本件第三審上訴,其訴訟標的價額核為新台幣(下同)5,000,00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75,750元。
爰依上開民事訴訟法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醫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葛永輝
法 官 林慧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陳信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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