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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上更二字第65號
107年度重上更二字第66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蘇柏欣
訴訟代理人 徐盛國律師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中友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琦玲
訴訟代理人 陳成泉律師
黃鉦哲律師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富士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內山高一
訴訟代理人 趙佑全律師
追加被告 江郁蕙
曾薰誼
許芳禎
上 三 人
訴訟代理人 黃鉦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呂麗玉
法 官 林孟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志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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