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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字第523號
上 訴 人 陳美智
林毓棠
林毓彬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瑞堯律師
複代理人 莊典憲律師
被上訴人 顏敏卿
林侯美玉
林嘉珍
林洪麗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涂芳田律師
複代理人 蔡昆宏律師
上開當事人間核定租金等事件,因被上訴人請求回溯五年租金之具體內容及依據(究依法定租賃關係或不當得利請求?)等相關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110年2月5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34法庭行準備程序。
被上訴人並應陳報請求租金之具體內容及依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林孟和
法 官 洪堯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玉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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