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TCHV,107,上易,37,2018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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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易字第37號

上 訴 人 王見賢
上 訴 人 王文帥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保源律師
被上訴人 徐榜秀
訴訟代理人 楊俊彥律師
複代理人 許煜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07年6月26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葛永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信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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