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再易字第44號
再審原告 陳國彥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郭貴英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核訴
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150萬元,應徵裁判費2萬3775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
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浴美
法 官 王 銘
法 官 莊嘉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婉菁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