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TCHV,107,勞上,30,2019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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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上字第30號
上 訴 人 張佳涵(原姓名:張玉霞)

訴訟代理人 陳建良律師(法扶律師)
被上訴人 衛生福利部彰化醫院

法定代理人 謝文淮
訴訟代理人 李家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8年4月25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第28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秀芬
法 官 簡燕子
法 官 顏世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麗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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