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TCHV,107,聲,155,2018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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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55號
聲 請 人 錩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惠美
訴訟代理人 王邦安律師
賴英姿律師
相 對 人 希赫泵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志明
訴訟代理人 凃榆政律師
施苡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本院107年度上易字第284號),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聲請人聲請交付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131號返還買賣價金事件107年3月21日言詞辯論期日法庭錄音光碟部分,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移轉管轄之規定,既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總則編,於依同法規定聲請事件亦應適用。

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

法庭之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3分別定有明文。

又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聲請案(事)件,應由錄音、錄影之法院裁定之。

但錄音、錄影之法院與錄音、錄影內容所屬案(事)件卷證所在之法院不同者,該卷證所在之法院,認有必要者,亦得裁定之;

認無必要者,得將該聲請案(事)件裁定移送錄音、錄影之法院。

此亦為司法院所定「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3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本院107年度上易字第284號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之上訴人,為確認原審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106年度訴字第3131號民事事件107年3月21日言詞辯論程序,原審法官所為爭點整理內容與該庭期之筆錄記載是否相符,而有聲請交付臺中地院106年度訴字第3131號事件107年3月21日言詞辯論期日法庭錄音光碟之必要等語。

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聲請交付第一審事件法庭錄音光碟,其錄音及保存該錄音記錄之法院,均為臺中地院,且核無司法院所定「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3條但書前段之情事,爰依職權就本件聲請以裁定移送於臺中地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饒鴻鵬
法 官 陳毓秀
法 官 高英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書記官 陳宜屏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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