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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上更二字第56號
上 訴 人 周寶源(即周長華之承受訴訟人)
周寶堂(即周長華之承受訴訟人)
周錦坤(即周長華之承受訴訟人)
周謀壽(即周長華之承受訴訟人)
周鵬耀(即周長華之承受訴訟人)
被 上訴 人 國防部政治作戰局
法定代理人 簡士偉
訴訟代理人 張靈秀
陳君漢律師
上列被上訴人與原上訴人周長華間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周寶源、周寶堂、周錦坤、周謀壽、周鵬耀為原上訴人周長華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
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上訴人周長華於本件訴訟繫屬中即民國111年3月1日死亡,此有其戶籍資料在卷可參(見本院更二審卷九),而其繼承人計有其子周寶源、周寶堂、周錦坤、周謀壽、周鵬耀共5人(下稱周寶源等5人),此情亦有臺中○○○○○○○○○111年3月29日中市清戶字第000000000號函檢附相關戶籍資料在卷可稽(見本院更二審卷九)。
被上訴人國防部政治作戰局與周寶源等5人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上開規定,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命周寶源等5人承受並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楊 國 精
法 官 陳 得 利
法 官 陳 正 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三 軫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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