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家上字第16號
上 訴 人 陳劍龍
陳婷芳
吳秀霞
陳渝萍
陳詠晴
陳冠蓁
林惠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高奕驤律師
劉佳香律師
視同上訴人 陳耀平
吳陳節女
邱陳月女
被 上 訴人 陳素女
訴訟代理人 劉喜律師
複 代 理人 劉鈞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待調查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美蒼
法 官 李立傑
法 官 陳正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信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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