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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金上字第8號
上 訴 人 李誌誠
訴訟代理人 黃翎芳律師
複 代理人 張于憶律師
上 訴 人 劉美琴
視同上訴人 林聰吉
李怡芳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李進建律師
被 上訴人 吳雪琴
訴訟代理人 魏克仁律師
林榮圭
上而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8年4月9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秀芬
法 官 簡燕子
法 官 顏世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雅玲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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