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字第324號
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
黃銘洲
訴訟代理人 黃勃叡 律師
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
黃金喜
訴訟代理人 許兆濓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遷讓房屋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9年9月9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31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請兩造試聯絡楊家科(原名楊英註)、楊鏡可(原名楊金鑾)到庭。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銘
法 官 高英賓
法 官 郭妙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宜汝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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