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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再易字第13號
再審聲請人 王林立
再審聲請人因與再審相對人游○○、呂○○、吳○○間損害賠償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本院 107年度再易字第90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
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賢慧
法 官 陳得利
法 官 黃綵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巧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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