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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字第111號
上 訴 人 張聰明
被上訴人 唐文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2月11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52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具備上開程式,經原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9日裁定命其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8年1月1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可考(見本院卷第6頁)。
上訴人雖曾聲請訴訟救助,亦經本院於108年2月25日裁定駁回(108年度聲字第49號),該裁定亦已於同年3月14日送達上訴人(見該案卷第5頁)。
惟上訴人迄今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足稽(見本院卷第11頁)。
其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賢慧
法 官 黃綵君
法 官 王重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李淑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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