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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易字第190號
上 訴 人 林茂連
特別代理人 林茂杉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嘉晟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96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87,600元(計算式: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0○000000地號2筆土地107年1月公告現值均為每平方公尺13,400元×原判決命上訴人返還面積14平方公尺=187,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85元,未據繳納;
上訴人雖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77號裁定駁回在案,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銘
法 官 郭妙俐
法 官 陳毓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朔姿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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