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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上字第111號
上 訴 人 林庭羽
訴訟代理人 蘇顯讀律師
被上訴人 柯坤榮
訴訟代理人 林尚瑜律師
複 代 理人 于謹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離婚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9月21日下午15時在本院第36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玉清
法 官 楊國精
法 官 杭起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詹錫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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