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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上字第87號
上 訴 人 李微微
被上訴人 彭聖錦
訴訟代理人 王永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26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並定於民國109年11月30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35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本院前以上訴人在大陸地區因COVID-19(簡稱新冠肺炎)而禁止入境,依民事訴訟法第181條規定裁定於停止障礙消滅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經查,內政部移民署於民國109年7月15日公布就外籍人士除觀光、一般社會訪問以外,均得提出申請入境我國,有內政部移民署新公告之開放各類人士來臺一覽表1份在卷可憑。
準此情形,上訴人已得申請來臺進行訴訟程序,前揭障礙事由業已消滅,是本件有撤銷停止訴訟程序裁定續行審理之必要,並定如主文所示準備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戴博誠
法 官 郭玄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葉仲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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