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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上易字第11號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紀晏汝
訴訟代理人 劉惠利律師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王吉豐
訴訟代理人 蔡其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改行準備程序,定於民國109 年9 月24日上午9 時10分在本院第33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玉清
法 官 杭起鶴
法 官 莊嘉蕙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麗玲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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