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TCHV,108,抗,170,2019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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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抗字第170號
抗 告 人 施茂楨


相 對 人 彰化縣埔鹽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陳俊忠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彰化縣埔鹽鄉農會間核定租金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4月8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38號所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人起訴主張兩造就彰化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118平方公尺,下稱系爭土地)有不定期租賃關係, 抗告人請求年租金由新臺幣(下同)5,192元調整為8,850元,相對人主張應調整為每月10,000元, 年租金即120,000元(計算式:10,000元/月×12月),每年差額為新臺幣111,150元(計算式:120,000元-8,850元)。

經原審法院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為1,111,500元(計算式:111,150元×10年),抗告人不服原裁定,提起本件抗告(命補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二、抗告意旨略以:本件爭點在於伊原先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下稱彰化地院) 員林簡易庭95年度員簡字第216號判決,將租金自民國95年7月1日起調整為每年5,192元而為繳納。

嗣後相對人突於107年12月10日, 以鹽鄉農務字第1070004055號函表示欲將系爭土地之租金提高為每月1萬元, 伊當然不同意相對人之要求,故由伊主動請法院依法用判決之方式來確定108年1月1日之後應該有的每年合理租金之金額。

按照伊之主張認為頂多調整為每年8,850元, 與之前每年度的租金差額只有3,658元(計算式:0000-0000)。

況伊係提起「租金調整核定」之訴,而非確認之訴,是就伊之角度來看,產生的差額訴訟利益,按10年來算,也該只有36,580元(計算式:3658元×10年), 不該是原審法院所講的1,111,500元,爰請求廢棄原裁定。

三、經查: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又按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

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

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同法第77條之10亦有明定。

再按出租人請求調整(增加)租金之訴,屬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所謂「因定期收益涉訟」之情形,其請求增加之租金即同條所稱之「收入」 (最高法院53年台抗字第4號判例、36年10月3日決議參照)。

(二)抗告人起訴主張兩造就系爭土地有不定期租賃關係,抗告人現按彰化地院員林簡易庭95年度員簡字第216號判決, 每年給付5,192元, 惟相對人主張應調整為每月10,000元,年租金即120,000元, 抗告人認相對人就租金之調整幅度過大,僅願意接受年租金由5,192元調整為8,850元,故抗告人訴之聲明為:「確認原告(即抗告人)向被告(即相對人)承租坐落系爭土地之租金,自108年1月1日起調整為每年8,850元。」

,且抗告人之抗告理由亦稱本件係租金調整核定之訴,是依上開規定,抗告人調整租金之訴,係因定期收益涉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之規定,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因兩造間為不定期租賃關係,依同條後段之規定以10年計算存續期間, 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為1,111,500元【計算式:(調整後1年租金120,000元《10,000元/月×12月》- 抗告人請求調降為年租金8,850元)×10年=1,111,500元】。

原審法院核定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為1,111,500元, 經核並無違誤。

(三)至抗告人主張與之前每年度的租金差額只有3,658元, 以抗告人之角度而言,產生的差額訴訟利益,按10年來算,應為36,580元云云。

惟查,相對人就系爭土地之租金主張應調整為每月10,000元,年租金即120,000元, 抗告人不同意相對人之調整幅度, 始起訴請求調降為年租金8,850元,核屬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所規定之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又兩造間為不定期租賃關係,依同條後段之規定以10年計算存續期間, 自應以10年內調降所得利益之總額即1,111,500元(計算式同前)為訴訟標的價額,抗告人主張訴訟利益之差額應為36,580元,顯屬誤會。

抗告論旨據此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秉宸
法 官 黃渙文
法 官 許旭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陳麗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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