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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79號
異 議 人 林淑貞
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陳靜敏間損害賠償事件,異議人對於本院民
國108年3月13日所為108年度聲字第64號裁定聲明異議,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抗告法院之裁定,以抗告不合法而駁回者,不得再為抗告。但得向原法院提出異議。
民事訴訟法第486條第2項固有明文。
惟適用上開規定,對裁定提出異議者,必係抗告法院所為之裁定,且係以不合法為理由而駁回抗告,方得為之。
二、經查: 原裁定係認異議人就本院108年2月22日108年度聲字第46號裁定 ,依民事訴訟法第485條第1項但書、第4項但書所提出之異議,於法不合,因而駁回該異議,並非抗告法院駁回抗告之裁定,當不得依民事訴訟法第486條第2項提出異議。
是本件異議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秉宸
法 官 許旭聖
法 官 張恩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亦不得異議。
書記官 賴宜汝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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