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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80號
聲請人 徐遠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金玉城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代位塗銷
土地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107年度上字第570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交付聲請人本院一0七年度上字第五七0號請求代位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等事件之民國一0八年三月二0日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
又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
第一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
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3項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7年度上字第570號請求代位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等事件,聲請人為權利關係人,對於法律用語論述,未盡了解,為能更加了解審理過程中,法官及對造律師說法與建議,做為個人權益確保,須錄音光碟協助釐清應對,爰聲請交付民國108年3月20日庭期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經核所為聲請,於法尚無不合,依首開規定,應准許其聲請(聲請人並應依前開規定支付費用)。
惟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說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銘
法 官 高英賓
法 官 郭妙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柯孟伶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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