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TCHV,108,重勞上,11,2021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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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勞上字第11號
上 訴 人 林舜洲
訴訟代理人 李殷財律師
被上訴人 王仁奎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嘉瑞


訴訟代理人 張志隆律師
林琦勝律師
黃曉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因本件事實尚有如附件所示欠明瞭應調查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3月31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三十五法庭續行言詞辯論,二造應至遲於110年2月26日前就附件所示事項提出陳報狀(書狀繕本逕送對造),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莊宇馨
法 官 郭玄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雅玲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0 日
附件:
一、關於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員考核獎懲注意事項(見原審卷一第121至126頁)之訂定依據是否如同該考核獎懲注意事項第1條規定所示,係依據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考核辦法(見本院卷三第1至5頁)而訂定?該考核獎懲注意事項是否有向經濟部申報備查?請提供經濟部核准備查之函文。
二、如是,則依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考核辦法第5條規定:「…各機構應視實際需要訂定平時考核獎懲標準報本部備查。
但記一大功、記一大過標準至少應規定如下:…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一次記一大過:㈠處理公務,存心刁難或蓄意苛擾,致損害政府或機構聲譽。
㈡違反紀律或言行不檢,致損害政府或機構聲譽,或誣陷侮辱同事,有確實證據。
㈢故意曲解法令,致機構、客戶或人民權利遭受重大損害。
㈣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貽誤公務,導致不良後果。
㈤曠職(工)繼續達二日,或一年內累積達五日。」
等語(見本院卷三第2頁),與該考核獎懲注意事項第8條第1項第4款各目間之關係為何?何以該獎懲注意事項第8條第1項第4款第11目規定:「一個月內曠職累計達三天或全年曠職達十五天者。」
(見原審卷一第123頁),較前開經濟部所屬人員考核辦法第5條第3項第5款規定之情節寬鬆,卻同為「一次記一大過」?而就該考核獎懲注意事項第8條第1項第4款第15目:「對上級人員有關職務上之查詢,故意隱匿或報告不實者。」
規定應如何解釋,方符合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考核辦法第5條規定記一大過之標準?
三、又依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考核辦法第4條、第5條規定平時考核既僅能一次記一大過,何以林舜洲就砍樹案單一事件部分,中油公司得再以該考核獎懲注意事項第8條之1第2項規定,超越一次記一大過之上限,對為林舜洲1大過、1小過之處分,其論理依據何在?另該考核獎懲注意事項第8條第5項、第6項分別規定「記過一次或二次」、「申誡一次或二次」之情形,中油公司對王仁奎工作態度單一事件,為何得再以該考核獎懲注意事項第8條之1第2項規定,超越一次記申誡一次或二次之上限,逕為1小過之處分,其論理依據何在?上開處分是否均已超越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考核辦法訂定標準,而違反比例原則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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