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非抗字第9號
再 抗告 人 佑達保險經紀人有限公司
兼 清算 人 謝明星
代 理 人 楊俊樂律師
相 對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非訟中心玖股)
法定代理人 江錫麟
相 對 人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徵收科)
法定代理人 蔡碧珍
上列再抗告人聲報佑達保險經紀人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14日所為裁定,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再抗告人「佑達保險經紀人有限公司清算人謝明星」之記載,應更正為「佑達保險經紀人有限公司兼清算人謝明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判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賢慧
法 官 黃綵君
法 官 王重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林玉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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