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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94號
聲 請 人 黃文潭
黃戴寶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法官迴避事件(本院109年度聲字第57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無非以使該法官不執行職務為目的,若事件已為終局裁判,則該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當事人自不得再行聲請法官迴避(最高法院27年渝抗字第423號判例、108年度台聲字第453號裁定意旨參照)。
茲查,本院109年度聲字第57號聲請法官迴避事件,業經承辦法官於民國109年3月11日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經聲請人提起抗告,惟因迄未補繳抗告裁判費,並經承辦法官於109年6月5日裁定駁回聲請人之抗告在案,有上開民事裁定在卷可稽,復經本院調閱前開卷宗核閱無誤。
上開事件既已終結,承辦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
準此,聲請人於該事件終結後之109年6月27日遞狀聲請承辦法官迴避,依上說明,其聲請即無理由,不應准許。
二、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秀芬
法 官 吳崇道
法 官 游文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吳麗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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